广州劳动纠纷中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工资多少怎么办?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在工资金额问题上,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如公司无法提供证据,则采纳劳动者主张的工资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采纳了劳动者主张的工资金额。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二倍工资的问题。杨某、丰某公司在本案中均提供工资明细表拟证明各自主张的月工资数额,但因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为自行制作的材料,在证明力上均存有瑕疵,故缺乏证明自身主张的充分有效证明力。但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据此,在工资标准及支付行为的待证事实问题上,丰某公司负有首要的举证责任,故其理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身主张的事实,而不能因杨某提供的证据存在形式缺陷,则免除丰某公司应尽之举证责任。因此,丰某公司因未能对杨某主张的在职期间每月应发工资数额予以有效反驳,其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杨某作为劳动者,对其自身的工资金额应有明确的认知,但其在一庭审时提交的工资明细与仲裁时提交的存在巨大的差距,与常理不符。杨某在一审庭审时提交的工资明细表其声称系根据发现的《销售单一览表》自行制作而成,但该一览表系打印件,没有相关来源以及丰某公司的盖章确认,杨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提成或提成的条件,故对杨某新增加的工资明细表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一审法院采信杨某仲裁时主张的工资数额。另,鉴于丰某公司未依法履行与杨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丰某公司应支付杨某2020年6月25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370.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