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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纠纷案中,公司为一人公司需要把股东一起告吗?

2022-04-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1732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需要。一个公司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好立案的时候就一起告,或者立案后申请律师调查令,去工商局查询股东身份信息,再申请追加被告。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裁定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中单某申请追加蓝某公司为被告,主张蓝某公司与中某公司、汇某公司、通某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况,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法追加蓝某公司作为主体参与本案诉讼。汇某公司、通某公司、蓝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法院在依法审查单某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判。

关于单某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单某虽于2020年4月提出辞职,但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其2020年5月份仍然为中某公司代理案件,提供劳动。单某提交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也显示2020年5、6月对应扣税期间单某正常工资薪金15880元,扣缴义务人为中某公司。但单某主张参照2020年1月份工资16080元发放并无实际依据,法院以《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上的收入15880元对该期间单某工资予以支持。至于汇某公司、通某公司的连带支付义务,单某与汇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协商变更用人单位为中某公司,单某的劳动报酬及因劳动合同引起的用人单位责任,应由中某公司承担。对于单某主张汇某公司、通某公司就其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蓝某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生效的某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及认定可知,在2020年10月19日前,中某公司唯一股东为蓝某公司,蓝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蓝某公司的财产,也不能证明两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因本案债务发生期间,蓝某公司为中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单某主张蓝某公司对中某公司的工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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