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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纠纷第61讲:经纪公司与带货主播之间是合作还是劳动关系?

2025-12-0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123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的是合作关系,有的是劳动关系,什么关系不是根据合同名称认定的,而是根据分成模式、主播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是否受公司管理、是否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来确认的。比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签订的是定制化孵化协议,但主播无需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只需要完成合同约定的主播义务即可。另外虽然主播的社保买在公司,但也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另外公司对主播也没有其他的日常管理行为,主播的义务主要还是来自协议约定而非公司的规章制度。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

判决书节选:

    关于火某公司、何某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根据《定制化孵化协议》约定,双方就合作内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中多处内容显示火某公司为“经纪人”? 何某的收入是根据项目纯利润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的,并非固定或按一般员工工资模式计算发放? 事实上,何某每月的收入存在明显的较大浮动? 同时,何某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长、工作内容等并不符合通常上班模式,其只需要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可,而不需要像一般劳动关系中每日按用工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其次,劳动关系应当具有明显的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虽然何某的社保记录显示为其购买保险的单位为火某公司,但仅仅凭此尚不足以证明二者构成劳动关系? 本案中,虽然火某公司对何某有一定程度的约束、要求行为,但该相关行为的依据系来自于《定制化孵化协议》约定的何某的合同义务,并非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日常管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何某、火某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构成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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