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看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李某1989年被劳改释放后,于1989年2月15日将户口从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注销了其农业户口。李某无任何证据证实其在1989年后实际参与了某合作社的劳动?该合作社章程规定“凡未参加过本村劳动并已外出的一律不计入人头股?法院审理后认为,章程合法有效,李某无权要求配置人头股。
判决书节选:
关于李某能否有权获得人头股的问题?某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自治章程,并对其所属的集体资产进行自主分配,并自行确定其股东资格的条件?某合作社历年章程中对人头股的有关规定,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作为李某能否配置人头股的依据?根据《某村合作经济股份制章程》(1987年)第六条“股权分配”第2点:“……以目前享受村民待遇的人口基数加一九七八年以来招工转业人口及随迁家属人口核定人头股”及第十六条第2点:“凡从未参加过本村劳动并已外出的一律不计入人头股”的规定,本案中,李某在《申请报告》中称其1979年结业出来工作直到1983年,再结合《社员工龄登记册》可知,截止1987年,李某并未在某合作社处参加集体劳动,李某在1989年被劳改释放后,于1989年2月15日将户口从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注销了其农业户口? 此后,李某作为居民没有义务,某合作社也没有权利要求其在某合作社处参加劳动,且李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在1989年后实际参与某合作社处劳动的?《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1991年)第二十九条亦重申了“凡未参加过本村劳动并已外出的一律不计入人头股?”此后的《某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补充章程》(1995年)、《补充章程的实施附则》及《某村股份制工作补充细则》均未对1987年和1991年章程中的相关规定作出改变?2003年和2006年章程均不涉及对股东和股权的调整? 因此,某街道办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李某不符合某合作社处人头股的配置条件,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