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首先看合伙协议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话,民法典无相关退伙规定,但合伙企业法有规定,即如因擅自退伙给其他人造成损失的需赔偿。但实践中,造成了什么亏损需主张赔偿的合伙人举证(张律师提醒:根本无法举证)。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区某入伙关某经营的餐馆,但仅仅7天就发现每天都在亏损,于是赶紧要求退伙,并要求退还投资款12万。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伙投资协议约定合伙人可退伙,但需提前60天通知。现区某可以退伙,但违反了提前通知的规定,但关某也没有举证造成了什么损失,故区某仅需分担合伙期间7天的亏损1300元。经核算区某合伙份额占10%,则亏损也承担10%,可退11700元。张律师提醒:本案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可退伙,则判决可能不一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区某与关某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属于合伙关系? 关某虽然辩称区某向其购买了小某公司10%的股权,应属于小某公司的股东,但并未提供股东变更登记信息或曾与区某有过上述约定的证据,故对其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区某诉请退还投资款12万元应否被支持,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区某能否退伙的问题,案涉《合伙投资协议书》第5条明确约定了合伙退出机制“共同投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因个人原因意愿退出合伙关系,应当提前60天通知对方?”,可见,合伙协议允许退伙,以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以及提前60天通知为退伙条件? 结合双方签订案涉《合伙投资协议书》的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2022年6月7日区某向关某发出《合伙人退伙声明》,实际合伙时间仅为7天? 在2022年6月7日提出退伙前,区某根据关某发出的支出、收入信息统计制作表格并在“工作群”中发出,在提出退伙后,区某亦及时转发了与合伙事务有关的应聘简历,并无证据证明区某的退伙对合伙事务造成了不利影响? 因此,区某的退伙条件已经成就?
其次,关于退伙损失分担问题,从合伙比例上看,区某占合伙份额10%,关某占合伙份额90%? 案涉《合伙投资协议书》第五条明确约定“如因擅自退伙给共同投资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盈亏应按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从区某的证据5“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二)可以显示,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关某在工作群中上报合伙事务收入为1492.6元,支出14688.5元? 对于该期间,双方对合伙收入支出均没有异议? 则按《合伙投资协议书》退伙约定盈亏按出资比例承担,在出资额中抵扣,故区某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14688.5元-1492.6元)*10%=1319.59元,则关某应向区某退还投资款118680.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