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由双方举证,再由法院根据案情进行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一共转款171万给女下属,女下属由转回了75万给丈夫,法院认为女下属的工资部分为17万,最终认定剩余75万为赠与的金额需返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 虽然崔女陈述梁夫向其借款50万并提交了借据,但是崔女并无证据证实邓妻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借款的存在,且亦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真实发生并用于邓妻及梁夫日常生活,为此,对于崔女关于其向梁夫出借款项50万元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因崔女具有劳动能力,故其从事一定职业以获取劳动报酬符合常理,故崔女及梁夫提交的某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以证明崔女具有工作具有可信性,故对于该证明中“林某,彭某,崔女,均为梁夫工作小组成员”的内容,法院予以采信。结合梁夫通过支付宝向他人发放工资的事实,对于梁夫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通过支付宝向崔女支付的170500元属于工资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虽然梁夫2011年11月20日至2011年11月21日期间亦通过支付宝向崔女支付共计7万元,但是根据邓妻、崔女及梁夫确认的崔女生育第二名小孩的时间,在崔女及梁夫未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上述7万元属于工资的事实不符合常理,为此,对于该7万元,法院认定为不属于梁夫向崔女支付的工资。
因梁夫向崔女给付的款项共计1716816.86元,扣减法院认定的工资170500元以及崔女向梁夫给付的792117.43元后,梁夫向崔女给付的金额为754199.43元,现崔女及梁夫并无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具体用途,结合邓妻、崔女及梁夫关于崔女与梁夫关系的陈述,对于邓妻关于上述款项即754199.43元属于赠与的主张,法院予以确认。因上述赠与行为发生在邓妻及梁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梁夫并未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此,梁夫向崔女赠与的754199.43元属于邓妻及梁夫夫妻共同财产。鉴于邓妻、崔女及梁夫关于崔女及梁夫生育子女情况的陈述,在梁夫及崔女并无证据证明上述赠与系基于邓妻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有理由相信梁夫的上述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邓妻对此并无过错,为此,对于邓妻关于梁夫对崔女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崔女返还754199.4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邓妻主张的超过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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