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此种情况需要证明当年的房屋自己有出资修建,自己是房屋共有人,才有权利主张侵权赔偿。如果房屋是父母建的,则子女无权起诉拆房人侵权。如下面这个案件,三女儿起诉自己的哥哥拆了父母的宅基地房建房,侵犯了自己的房屋共有权,因为当年父母的房屋自己也有份。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个哥哥当年拆旧建新的时候,母亲还在世,母亲并没有提异议。况且三女儿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当年有出资建房,老房自己有份。最终法院认定两个哥哥没有侵犯三女儿的权利,驳回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梁三女要求确认对拆除重建后的案涉房屋首层享有使用权的主张是否成立,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梁三女主张其请求权基础是分家析产的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本案案由应当为侵权纠纷,侵权的事实为梁大儿、梁二儿在2007年拆除了由曾母在内的全家人在1994至1996年共同出资加建的四层半的房屋? 本院对此认为,首先,梁三女需要提供证据证实其为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是,本案中,第一,梁三女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房屋为其与曾母在内的全家人共同出资的事实;且与梁三女先前提起的另案诉讼主张案涉房屋为曾母个人遗产存在相互矛盾?第二,曾母在建好房屋后于1996年就取得了案涉房屋宅基地证,登记使用权人为曾母,该物权登记已经产生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 第三,除了梁三女之外,其他到庭的家庭成员均对梁三女主张的该事实予以否认。因此,梁三女主张被拆除前的四层半房屋为包括梁三女在内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本院不予采信? 其基于此主张对拆除重建后的案涉房屋进行分家析产更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梁三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梁大儿、梁二儿存在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对其造成侵害的事实?但是,第一,案涉房屋是曾母健在时即2007年重建,与曾母去世时2017年相隔十年? 而梁三女并未举证证明曾母对于案涉房屋权利被侵害提出过异议。第二,梁三女在庭审中陈述因房屋拆除重建还帮其母亲搬家,其未有提供证据其之后对该行为提出过侵权异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过诉讼。第三,梁大儿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早在1999年经原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政府变更登记为梁大儿和梁二儿,梁三女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综合全案现有证据,梁三女主张案涉房屋拆除重建前属于曾母及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梁大儿、梁二儿于2017年拆除原房屋后进行重建的行为构成侵权,理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驳回梁三女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亦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