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处理的仅是已去世的人的遗产,就属于继承纠纷。如果处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还在世,则可能属于分家析产纠纷。实践中有时候存在混同,比较难以区分。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定案由为继承纠纷,二审认为房子本来妻子就有份,妻子还在世,应属于分家析产纠纷。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名为继承纠纷,实为因被继承人何父去世引发的析产纠纷,是对杜母享有财产份额的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发修改后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因此,本院对本案案由予以变更。
广州市越秀区某房是何父、杜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登记于何父名下。何父、杜母在婚姻期间并未对该房产权属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上述房屋为何父、杜母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的份额。现何父已去世,杜母要求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本案涉案房产首先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50%归杜母所有,其余50%份额何父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