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故转继承应具备的条件:(1)被转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被转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3)被转继承人生前未立另有安排的遗嘱。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计算了转继承的份额,实践中涉及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继承份额的计算都是非常复杂的,大家随便看一下就可以了,真的遇到问题了,还是请专业继承律师帮忙算吧。
判决书节选: 关于钟祖母名下的社区股200股,因未有证据显示钟祖母生前有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龚祖父、龚大儿、龚二女、龚三女、龚大儿均分,各分得40股。同时,根据2021年6月25日龚祖父在广州市黄埔公证处办理的公证《遗嘱》及(2021)粤广黄埔第X号《公证书》,龚祖父将其名下的社区股(包括继承钟祖母遗产所得的份额)指定留给龚大儿及吴大媳,且吴大媳亦能举证证实其在法定期限内曾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最终是否成功办理公证并不影响遗赠的有效性,故龚祖父名下的200股社区股以及其继承钟祖母的40股社区股应由龚大儿及吴大媳享有。在龚大儿及龚某辉去世后均发生转继承,因并无特别约定,故此两人作为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依法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转继承时先析出一半给其两人的配偶吴大媳及冯某玲,剩余一半再由其两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分割。据此,经法院核算,钟祖母名下的200股社区股及对应的收益应由龚大儿、龚二女、龚三女各享有32/160份额,由龚大孙、龚某财各享有6/160份额,由吴大媳享有47/160份额,由冯某玲享有4/160份额,由龚某欣享有1/160份额。龚祖父名下的200股社区股及对应的收益应由吴大媳享有79/96份额,由龚大孙、龚某财各享有6/96份额,由冯某玲享有4/96份额,由龚某欣享有1/96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