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仍然有效,只是份额降低。如下面这个案件,母亲虽然立了遗嘱,在遗嘱中将房屋在4个孩子中进行了分配,但遗嘱中所列的建房出资情况是与事实不符的,而是母亲为了多照顾儿子故意写的,其中一个女儿不满这种做法就不同意这样分割。法院最终认定还是应该审查房屋的真实份额分割,属于母亲的那一部分,母亲才有权通过遗嘱处分。超出其分额的部分,处分无效。
判决书节选:
第一,本案系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系潘母,故本案首先需认定潘母的遗产范围?综合某生效判决查明认定的情况以及本案举证情况等,本院认定涉案房屋系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设并共同居住使用,同时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还有认定在建房之前,涉案家庭成员同吃同住,无明确的财产分割,子女工资收入大多交由母亲潘母管理,故本院认为各方的实际出资情况已经混同在一起无法区分,应视为各方均有参与出资且出资比例基本相当,并据此认定涉案房屋的份额应在涉案家庭成员之间均等分配,即潘母实际占有涉案房屋20%的产权份额?
第二,虽然在2016年2月16日涉案家庭大多数成员有签订《遗嘱》,但如前所述,涉案房屋系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设并共同居住使用,何三女作为共同出资的家庭成员因对上述《遗嘱》中的分配方案有异议未予签名,故上述《遗嘱》不能视为系针对涉案房屋有法定效力的分家析产协议?
第三,本案系继承纠纷,故依法需处理的系被继承人潘母的遗产? 如前所述,潘母实际占有涉案房屋20%的产权份额,虽然潘母于2017年5月31日立下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潘母依法所占的全部产权份额遗留给儿子何二儿一人继承,该公证遗嘱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合法有效,但根据该公证遗嘱,何二儿亦只能依法继承涉案房屋20%的产权份额? 另涉案房屋其余80%的产权份额本院认为并不属于潘母的遗产,故在本案不予调处,各方可就此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经审查何二儿一审时的答辩意见可见,其二审提出相关上诉请求部分已经超出其一审时的诉请范围,且如前所述,本案系继承纠纷,只处理涉案房屋属于潘母的20%产权份额,其余针对涉案房屋的80%产权份额本案不予调处,故基于此,本院对于何二儿的上诉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即认定何二儿根据涉案公证遗嘱只能依法继承涉案房屋20%的产权份额,何二儿不能以此继承取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 对何二儿的上诉请求中超出其一审诉请范围的,本院依法不予调处,对何二儿未超其一审诉请范围的其余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某号房屋中属于潘母所有的20%产权份额由何二儿一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