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没有宅基地证的房屋能起诉物权保护纠纷腾房吗?(宅基地房纠纷第45讲)

2026-02-0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151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腾房纠纷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原告必须是产权登记人。如没有宅基地证任何人都是没有权利行使物权的。如果有宅基地证,但加建或重建过的话,不同法官可能处理不同:有的法官可能认为证载面积内的属于合法产权可以处理,有的法官可能认为整栋都可以处理判决腾房。如下面这个案件,地主将宅基地一房二卖,前买家起诉后买家腾房,法院就以涉案房屋没有产权登记,前买家无法证据其为房屋使用权人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同时根据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可知,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依法应予以登记或经过法院、仲裁等机构的文书确认。高某出示见证书、公证书及收据主张为涉案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但根据查明事实可知,涉案房屋本身无产权登记,亦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涉案房屋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且高某尚未通过变更登记或司法诉讼等途径确认高某即为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人,在此情况下,高某暂无权以该房屋的使用权人提起本案的物权保护诉讼。故,法院对高某要求郭某搬离涉案房屋以及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2272

  • 昨日访问量

    254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