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打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官司,哪些事不需要做?(宅基地房纠纷第39讲)

2026-02-0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155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这个问题提得有点大,不需要做或者说做了没意义的事比较多,在此列举最常见的两项:一是对法院摇珠出来的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不服提异议。实践中总是有人提异议,好像不提一下自己就吃大亏了,实际提了也没用,评估公司一般都不会修改金额,最多给你出一个回复函,按程序解释一下(反正措辞专业大家也看不懂)。二是提诉讼请求的时候,卖家要求赔偿多年的房屋使用费,买家要求赔偿购房款多年利息,实际这两项诉讼请求是刚好抵消的,法院基本上不会支持这两种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就都踩了我说的这些坑,法院也都没有支持。

判决书节选:

    谢地主提出,评估报告评定的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明显偏高,偏离实际市场价值,明显不当本院认为,本案评估机构广州市华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是由法院依法选定,该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具备法定的评估资质,故对评估结论应予采信?对金某公司、谢地主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费问题,吴买家在签订《合同书》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即吴买家已支付了占有使用房屋的对价,且长期以来谢地主亦占有使用吴买家所支付的购房款,享有相应的资金收益,因此,房屋占有使用费不应纳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需相互返还或予以赔偿的范畴?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2269

  • 昨日访问量

    254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