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已满退休年龄的人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吗?

2022-04-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680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已满退休年龄的人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判决书节选:

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邹某于2015年5月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邹某主张2015年5月3日之后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加班工资差额,因为双方从2015年5月3日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该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2015年5月3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差额、节假日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邹某于2015年5月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仲裁时效应该从该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应从邹某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计算,故邹某申请仲裁时已超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6979

  • 昨日访问量

    411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