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已满退休年龄的人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判决书节选:
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邹某于2015年5月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邹某主张2015年5月3日之后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加班工资差额,因为双方从2015年5月3日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该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2015年5月3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差额、节假日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邹某于2015年5月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仲裁时效应该从该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应从邹某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计算,故邹某申请仲裁时已超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