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管能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原告是公司的总经理,本身就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保管,其无证据证明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且就算没签订,其本身也有过错,最终认定公司不用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定及理由:双方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现有证据虽不足以证明吴某已与东某公司实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根据吴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的陈述可以证明吴某的工作职责包含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从吴某答复公司负责人询问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去向时称其在离职前已将所有合同、文件进行交接的回复内容亦可见吴某负有保管合同、文件的权限。吴某虽主张是由于公司股东孟某未同意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定稿,最终未能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公司一方,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吴某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本案中,吴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其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根据其工作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知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使其所述公司一直拖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属实,则其对公司的不规范用工行为亦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的责任。而且吴某作为总经理,亦能掌握多种主张权利、提出诉求的途径,应当及时督促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吴某在东某公司工作多时,在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却未能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曾向东某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遭到拒绝的事实,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拒绝或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吴某自行承担。因此,法院认为,吴某作为享有劳动合同签订和保管职责的公司总经理,对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负有责任和过错,故吴某要求东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