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行政诉讼中告错被告了怎么办?
咨张静律师解答: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所告的被告没有事实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会通知其退出本案诉讼。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区政府不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故通知区政府退出本案诉讼。
判决书节选: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原告以黄埔区政府、南某街道办为被告,起诉请求确认两被告强制拆除其承租使用的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黄埔区政府答辩称其未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涉案房屋系由旧村自主改造主体村集体实施的拆除行为,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黄埔区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或委托其他主体实施拆除行为。因此,黄埔区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院依法通知其退出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