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所有权人为公司,公司已经注销了如何补缴土地出让金?
张静律师解答: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第三,关于黎某、洪某注销世某公司时未通知自然资源局是否存在过错及黎某、洪某应否对世某公司应予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承担责任的问题。黎某、洪某注销世某公司的时间是2013年9月15日,而在2007年10月26日,交通银行佛山分行与世某公司联合向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出具的申请函件中已经明确了涉案地块竣工建筑面积比原建筑面积多出281.20平方米的事实,该自认的超建建筑面积虽然与本院最终认定的超建建筑面积不相同,但其对超建面积这一事实是明知的,而超面积建设应当依法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这一事实也一直是客观存在的,黎某、洪某对此理应明知,而其在注销世某公司时未通知自然资源局,仅于《珠某时报》刊登注销公告,故世某公司的清算注销行为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该公司的该笔债务并不因该公司的注销行为而得以免责。根据黎某、洪某于清算报告中承诺“全体股东保证公司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所报清算报告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之内容,因世某公司业已注销,自然资源局所享有之相应债权无法继续向世某公司获得清偿,故黎某、洪某应对世某公司应负担之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利息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黎忠、黎某关于其仅需在世某公司注销时可分配财产834279.56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