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属于,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一般合同关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王某与星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网络直播经纪合同》内容来看,首先,该份合同系双方就开展直播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约定,并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其次,由于网络主播行业竞争的特殊性,星某公司因管理需要对王某权利义务进行限制的约定符合行业惯例,不能就此认定星某公司对王某实施了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双方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双方亦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故王某与星某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