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租赁经济社的厂房后又加建了厂房,拆迁补偿归谁?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法院酌情确定。如下面这个案件,由于无约定,法院就酌情确定出租人返还加建部分厂房的补偿款的一半给承租人。
判决书节选:
黄某与中某合经济社所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厂房及空地土地征收条款中约定“…征地补偿款、建筑物及设施补偿费属甲方(中某经济社)所有,搬迁费归乙方(黄某)所有,其他补偿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并未就新增建筑物补偿费归属作出约定,属约定不明。基于租赁双方对新建建筑物补偿费归属约定不明,本案黄某诉求获得新建建筑物的相应拆迁补偿款合理合法,可予支持。黄某提交的《拆迁补偿汇总表》显示,中某经济社就房屋建筑物获得补偿面积为8630.19平方米,金额为7874310元。黄某提交的《建筑物数量核对明细表》显示,自编2栋面积为1219.01平方米,自编7栋面积为2543.29平方米。黄某提交的《建筑物评估明细表》显示自编2栋评估价值为965460元,自编7栋评估价值为2060060元。因一审诉讼中,中某经济社对黄某提交《建筑物评估明细表》三性均予确认,故前述两建筑物的评估价值可作为本案处理参考依据。黄某二审自认其建设的自编2栋和自编7栋均无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其建设的合法手续,故如无中某经济社申报拆迁补偿,两建筑物亦可能因属非法建设而被拆除,且承租人新增建设的建筑物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归出租人所有,属一般租赁合同交易惯例,故本院酌情确定中某经济社应返还黄某有关自编2栋、自编7栋拆迁补偿费为前述两建筑物评估价值的50%为宜,即1512760元(3025520元×50%)。由于本案中某经济社坚持不同意返还黄某拆迁补偿费,故黄某要求中某经济社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全部驳回黄某要求中某经济社返还其自编2栋、自编7栋的拆迁补偿费及利息欠妥,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