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市承租人征收补偿法律规定问律师(咨询免费)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59人看过举报


广州承租人并未实际经营,还有权分割停产停业损失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有权。如下面这个案件,出租人认为承租人并未实际经营,无权取得停产停业损失。法院就认定停产停业损失属于一种固定补偿项目,与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损失无直接联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数额的确定原则分析。本案中,虽新塘镇政府制定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停产停业补偿费的计算原则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实际生产经营的厂房造成停产停业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土地和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6个月,按税务部门核实的该企业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补偿,若按此方法算得的补偿额低于150/平方米(按厂房建筑面积算),则按150/平方米(按厂房建筑面积算)一次性补偿搬迁及停产停业损失。”但从新塘镇政府向瑶出租人核发案涉停产停业补偿款的过程来看,政府部门对于被征收厂房的实际经营人以及生产经营状况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核,只需具备合法经营的形式要件并存在事实经营行为即可获得该项补偿。而补偿款金额仅需根据厂房建筑面积乘以固定金额计得,也与承租人的实际经营损失情况无直接关联。因此,就本案停产停业补偿费而言,其实际已成为政府部门经形式审核确定存在经营事实之后给予被征收人的一种固定补偿项目,而非专门针对承租人经营损失作出的特定化补偿。因此,钟承租人上诉认为瑶出租人并非实际生产经营的主体故而无权获得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641926

  • 昨日访问量

    396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