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停产停业损失到底是补给产权人的还是经营人的?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法律未明确规定是补偿给谁的,实践中可能是同时补偿给产权人和经营者的。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停产停业损失就是补给产权人的,判决全归产权人。二审法院认为应考虑房屋拆除对各方的影响,酌情判决产权人分割9万元给经营人。
判决书节选:
关于刘某是否有权要求赖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临港片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是按建筑物用地面积进行补偿,是针对建筑物的权属人所作的补偿。在实际使用人与权属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权属人与实际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没有约定则协商分配。停产停业补偿对象的确定与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房屋被拆除对实际经营产生的影响、各方合同约定以及征收项目计算标准等相关。本案中,刘某、赖某在租赁合同中没有对停产停业损失如何分配进行约定,但根据刘某提交的《补偿费统计》,可显示双方曾就停产停业损失进行初步协商分配,但最终对分配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结合前述分析,赖某利用涉案房屋出租而收取租金获利,刘某承租涉案房屋用于员工宿舍、饭堂,属于经营活动一部分,双方亦曾协商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分配,刘某要求赖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于如何分配停产停业损失不能达成一致,本院根据涉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确认明细表》中确定的补偿计算标准,综合考虑刘某的实际租赁面积、剩余租赁期限、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等因素,酌定赖某应支付刘某停产停业损失90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刘某的停产停业损失,处理结果欠妥,本院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