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征收房屋时仅提供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调换合法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合法,侵犯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判决书节选:
关于问题三,涉案补偿决定是否保障了当事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本案中,端某区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仅提供了货币补偿的方式,未提供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未明确产权调换的房屋以及被征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端某区政府辩称被征收人若需要产权置换仍可按补偿方案选择安置房,该府未剥夺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因与上述法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