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增城区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欢迎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244人看过举报


广州土地租赁合同未约定,附属物补偿款归谁?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未约定的话,附属物补偿款应归实际建设者。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土地的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补偿款如何分配的问题。在双方对该部分补偿款未约定的情形下,邬出租人上诉称应依照合同约定第七条来分配无合同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因此对于该部分的补偿款应根据有损失才补偿及等级有偿的原则分配给实际建设者,因唐承租人作为征地时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的实际使用者,其确认评估明细表中的第1314182729项为邬出租人所出资,故该部分的补偿款合计41820元应归属于邬出租人。邬出租人虽主张第1162224253031项为其出资的,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支持其该部分的补偿款。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641282

  • 昨日访问量

    396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