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土地租赁合同未约定,附属物补偿款归谁?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未约定的话,附属物补偿款应归实际建设者。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土地的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补偿款如何分配的问题。在双方对该部分补偿款未约定的情形下,邬出租人上诉称应依照合同约定第七条来分配无合同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因此对于该部分的补偿款应根据有损失才补偿及等级有偿的原则分配给实际建设者,因唐承租人作为征地时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的实际使用者,其确认评估明细表中的第13、14、18、27、29项为邬出租人所出资,故该部分的补偿款合计41820元应归属于邬出租人。邬出租人虽主张第1、16、22、24、25、30、31项为其出资的,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支持其该部分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