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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卖家收取的定金很少,违约金能降低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264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如收取的金额小,过错轻微,则法院一般会降低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将27万违约金降到5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2、卖方提供虚假产权证明或隐瞒产权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转让房产在转移登记过程中因卖方的原因被司法机关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买方有权单方书面解除合同,卖方应按约定成交价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现涉案房屋因被查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姚买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陈卖家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姚买家主张解除双方《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的房屋买卖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定金。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为了保障姚买家的资金安全,三方约定由陈卖家收取定金1000元,由誉某公司收取定金49000元,在补办陈卖家的房产证后再由誉某公司将款项给付给陈卖家,且在实际操作中三方亦按此约定履行款项支付,即陈卖家收取1000元,誉某公司收取49000元,现因《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的房屋买卖关系已解除,故定金49000元应由誉某公司向姚买家退还,定金1000元应由陈卖家退还,定金利息应以1000元为本金,从202012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姚买家要求陈卖家返还49000元以及支付相应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违约金。结合合同履行进度、陈卖家收取定金的情况、陈卖家违约行为对姚买家造成的损失程度等因素,基于公平合理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陈卖家应向姚买家支付违约金50000元。姚买家主张陈卖家赔偿违约金270000,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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