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需要原卖家同意,否则对原卖家不发生效力。光是知情不反对不代表是同意,该同意需是明确的书面同意。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买家向蔡卖家主张返还购房款应否予以支持。首先,关于蔡卖家主张蔡卖家与汤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已概括性转让给刘买家,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刘买家承担的问题。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不同于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其实际上包括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两方面内容。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由此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具体到本案,根据2018年4月18日蔡卖家与汤某签订的《补充协议》可知,汤某对于涉案房屋过户至刘买家名下是知晓的,但这并不等同于汤某同意刘买家取代蔡卖家地位而作为合同相对方,从上述补充协议内容及合同的具体履行来看,蔡卖家对于其与汤某的买卖合同仍负有付房款、承担违约责任等义务,汤某与蔡卖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地位并未发生改变,这亦是蔡卖家与汤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仍需蔡卖家作为合同相对方向汤某起诉的原因,故法院认定刘买家与蔡卖家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转让协议》对汤某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