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请求变更或撤销公证书内容的,法院不受理,应向公证处提出复查。实践中除非公证程序严重不合法,否则是不能变更、撤销公证书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李卖家起诉要求撤销公证书中宅基地房赠与的内容,法院就裁定驳回起诉不受理。张律师提醒:宅基地房买卖合同纠纷,即使当初办理的是公证赠与合同,真实的法律关系也是房屋买卖关系,赠与合同属于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制作的,是无效的。故不需要专门针对赠与合同提起任何诉讼,如果非要起诉撤销或无效的话,就是浪费自己的时间精力,白打一场官司。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看都不会看赠与合同。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双方就涉案宅基地存在买卖关系,仅能反映李卖家同意将涉案宅基地房屋赠与给李买家,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并非买卖关系,故李卖家主张解除其就涉案宅基地达成的口头买卖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关提出复查。因此,李卖家主张撤销公证书中关于《赠与合同》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李卖家将属于其本人所有的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号的宅基地份额赠与给李买家”的该部分内容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不再另行制作裁判文书。判决驳回李卖家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