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起诉离婚 终获判决离婚
案情:
原被告均离开老家,去不同的地方打工,两地分居感情也渐渐淡漠,以至于发展到互不相见,原告起诉三次,被告均未到庭,最后一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原被告离婚。
启示:
在被告一方始终不到场,法院也可以作出判决离婚,但前提是处理好小孩的抚养问题,在未成年的情况下,原告应该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当然在子女有认知能力的情况下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也要听取孩子的意见。至于共同财产方面,一方不到场可以不予处理,先行处理离婚和孩子抚养权问题。本案就是在原告三次起诉,被告三次均未到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离婚的。
判决: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706民初1211号
原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离婚;2、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
6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张XX;2002年9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张XX;2007年10月1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婚后不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14年初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按撤诉处理,2015年7月7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张XX既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又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6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张XX;2002年9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张XX;2007年10月1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初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按投诉处理;2015年7月7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在一起继续生活下去,故原告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庭审后本庭征询原、被告婚生子女张XX、张XX的意见,张XX表示随谁生活都行,张XX表示愿随被告张XX生活。
双方的共同财产:位于海州区XX路XX号X号楼X单元402室房屋一套(丘号:XXXXXXXXXX)。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户口簿复印件、(2014)新民初字第068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5)海民初字第0317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本院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子女成长环境的继续性、适应性以及原、被告的抚养能力、抚养子女的意愿,原、被告婚生女张XX随原告张XX生活,婚生子张XX随被告张XX生活;张XX、张XX抚养费原、被告各自负担。关于位于XX区新XX房屋一套,鉴于被告未到庭,本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离婚;
二、子女抚养:原、被告婚生女张XX随原告张XX生活、
婚生子张XX随被告张XX生活,张XX、张XX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
三、探望权:原、被告对各自抚养的子女均有探望的权利,对各自抚养的子女均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
审判员 汪XX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