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房屋加名被认定为目的性赠与
婚前房产上加名,可能被认定为彩礼,也就是附目的性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小王和小丽系恋爱关系,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小王名下有一套房产,双方父母和介绍人也参与了商谈房屋加名的细节问题。房屋页变更登记至两人名下。之后双方未领取结婚证,法院判决房产归属于小王,小丽配合小王将房产变更登记至小王名下。小王无需向小丽支付房屋补偿款。
彩礼通常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具有特定的风俗习惯背景。彩礼的给付一般基于当地习俗,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目的性赠与的认定,婚前房产加名如果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进行的赠与,可能被认定为彩礼。这种赠与具有目的性,即赠与人期望通过赠与行为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从给付时间上看,如果房产加名发生在订婚或谈婚论嫁阶段,且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参与商谈,这种赠与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彩礼。从赠与方式上看,如果房产加名是作为彩礼的一部分,且有明确的协议或约定,这种赠与也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彩礼。从赠与财产的价值上看,如果房产的价值较大,且明显超出了普通赠与的范围,这种赠与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彩礼。彩礼返还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彩礼的返还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影响彩礼返还数额的主要因素,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案例二: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张某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在订婚前约定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的名字,同时支付了28.8万元彩礼。婚后第二天,张某依约定将房产证加上李某的名字。李某在婚后不久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法院认为,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加名的行为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是维持长久的婚姻关系。由于婚姻关系未能持久,法院酌定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按20%比例给付李某房产分割款。
该案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如果房产加名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即赠与人期望通过赠与行为维持长久的婚姻关系,那么在离婚时,法院可能会考虑这一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如果婚姻关系未能持久,赠与人可能会要求返还部分或全部赠与财产。
案例三:该案被认定为夫妻之间的赠与
小李与小方系夫妻关系,结婚十年,某一日,小李答应将婚前房产加上小方的名字,并将房产变更登记在两人名下。不久小方与小李诉讼离婚,并主张分割房产。法院认定房产系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该案,法院认定小李在房产证上加上小方的名字构成夫妻之间的赠与,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赠与有效,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这是因为夫妻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一定的共同性,这种赠与被视为内部财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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