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对第三者表示另一方赠与的财产不要求返还,也就是对于另一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该追认行为是否可以反悔,其效力如何?
我们可以通过两个相似的案例看“追认”的效力
案例一:小王与小丽保持同居关系,两人关系破裂,小王为了离开小丽,向小丽交付一笔分手费20万。小王的老婆小梅得知后,表示认可不在主张返还,后小王与小丽死灰复燃,小梅打算要回上述的20万,小梅的诉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案例二:小王为了与小丽保持长期的性关系,向小丽支付了20万元,两人的关系被小王的老婆小梅发现,为了让小丽离开小王,小梅向小丽明确表示,上述20万元不再要求返还,并达成书面承诺,之后小梅反悔,小梅要求小丽返还上述20万元,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两个案例中,一开始,小王向小丽的赠与行为都构成无权处分,赠与行为效力待定,但小梅对赠与行为都进行了追认,也就是赠与行为都有效。
案例一与案例二不同点在于,案例一中,小王是为了离开小丽向后者支付了分手费20万元,赠与行为动机不违法。案例二中,小王向小丽支付20万元,目的是为了保持与小丽长期的性关系,赠与行为动机违法。
对于案例一,从赠与动机上考量,小王支付20万给小丽的目的是为了离开小丽,动机上并不违法,无法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否定赠与的效力;如果从无权处分的角度,赠与完成后,赠与行为效力待定,但由于小梅已经对赠与行为进行追认,赠与行为有效。之后,即使小王和小丽死灰复燃,小梅再次主张返还赠与款,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对于案例二,如果仅从无权处分的角度来分析,有小梅的追认行为,赠与行为是有效的,之后小梅反悔,要求小丽返还赠与款,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但是,从赠与动机上考量,小王赠与小丽20万元是为了维持和小丽的性关系,赠与动机上违法,赠与违法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自始无效。即使小梅对于赠与进行追认,也不能使赠与有效。小梅反悔,再次要求小丽返还赠与款,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当然,小梅可以抗辩说自己的追认是附加条件的,甚至要求撤销追认行为,但是追认最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其目的是使效力待定的行为变成有效的法律行为。追认的效力时溯及既往的,一旦追认,效力待定的行为自始有效,追认行为是不能附加条件的。当然,追认作为单方法律行为,一旦作出并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有效。因此,追认行为已经作出,原则上不能被撤销。
所以,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向他人赠与大额款项,在认定赠与效力时,应该先从赠与动机考量,认定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而认定赠与效力。在动机不违法的情况下,从无权处分的角度论述赠与的效力。在动机违法及构成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就赠与的效力应该综合进行论述,这样才能避免片面认定赠与效力,导致认定结果出现差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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