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商铺间赊货物达成还款协议仍未偿还诉讼解决
案情:
原被告间系相邻商铺,被告因做工程垫资向原告赊销建材,但时间久了仍未见被告偿还,原告于是要求被告书写还款协议,但被告仍未按照还款协议上约定的日期还款,还款协议分为两期,但第二期还款时间并未到来,原告着急于是先行起诉。
诉讼: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考虑到被告多次未按照协议履约,于是原告起诉被告,在原告的要求下,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查封了被告名下的房产,作为执行财产。法院同意并保全查封了被告名下的房产,为尽快解决问题,庭审的时候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并就被告有一期未按照协议履约,原告即可久全部款项提前全部执行,并进一步约定了货款总额部分10%的违约金。被告在履行了第一期货款后,第二期货款未按期履行,于是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迫于房子被原告申请查封,主动归还额剩余款项,原告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法院申请解封房产,此案了结。
启示:
第一,达成还款协议时应该尽量约定在较短的时间还款,尽量不要分期,因为如果约定的还款时间较长,不确定因素增多,债务人有可能官司缠身,玩失踪。还会造成还款期限之前,无法起诉解决的尴尬;第二,为尽快索要回货款可以庭审时达成调解但要有力度,足以对被告有约束力。本案就是,具有先前的房产查封措施,在协议约定了有一期未按时偿还可就全部款项提前全部主张强制执行,另外加上较重的违约金头条款,对于被告具有足够的约束力,总之,协议是用来履行的,就要具有强大的约束力。
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706民初7995号
原告:连云港市国际XXXX,经营者:王X
委托代理人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XX
被告:汤X
原告连云港市国际xx与被告陆X、汤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o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国际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
社皆向原告支付货物款46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陆XX、汤X于2017年1月26日前给付连云港国际XXX货款10万元,2017年5月30前给付连云港市国际XX货款6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连云港市国际XX货款10万元,剩余货款20万元于2018年2月14日前给连云港市国际XX;连云港市国际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陆XX、汤X如果未按第一款的任何一期履行付款义务,连云港市国际XX有权就未到期的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另行支付连云港市国际XX违约金36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碉一叭。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保全费2820元
合计6920元,由连云港市国际XX负担3460元,陆XX、汤X负担3460元(连云港市国际XX已预交,陆X、汤X在支付第一笔款项时一并给付连云港市国际XX)。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X X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武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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