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还是要分清死亡抚恤金的法律性质,死亡抚恤金是按照国家规定给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助属的生活补助金。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文件,也即是处分遗产的文件,死亡抚恤金产生在遗嘱人死亡之后,不属于死者的遗产,遗嘱人不能通过遗嘱处分其死亡之后才会产生的死亡抚恤金,遗嘱中关于处分死亡抚恤金的内容也是无效的。
那么,是否可以通过协议来安排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呢?答案是肯定的,司法实践中,死亡抚恤金被认定为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无论是依据《物权法》还是《继承法》,都属于私法领域,而私法领域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民事主体可以依自由意志进行权利处分,尤其是一部分案件是直接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对死亡抚恤金进行分配的,近亲属之间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分配。上述协议大体分两种形式,一种是死者生前与其近亲属就死亡抚恤金的分配达成了协议,近亲属在协议上签字认可,此种协议如果不是死者生前起主导作用,近亲属又表达了合理的请求,是可以作为遗嘱分配的依据的;另外一种就是死亡抚恤金已经产生,死者近亲属就抚恤金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此种协议,应该作为裁判的依据。同时,应该考虑到特殊主体的权益,例如腹中胎儿、无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死者生前扶养人等的权益,裁判应该就协议中未能保障主体权益进行平衡。
所以,遗嘱中处分死亡抚恤金的内容无效,近亲属之间通过协议分配死亡抚恤金的协议可以认定有效,同时应当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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