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与分配遗产的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法定继承人,主要是死者的近亲属,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包括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腹中的胎儿应该保留继承的份额。如果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可能产生代位继承,由继承人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当然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的,其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第二类:遗嘱继承人,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也可以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也就是遗赠,遗嘱人可以与接受遗赠人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接受遗赠的条件。
第三类:按照《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四类:酌情分得遗产的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例如非婚同居者。
另外,遗产应该先行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也就是死者的债权人有权在遗产范围内进行债务清偿。即使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继承人也有义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就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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