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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可以采用打印方式制定吗?

发布者:季伟律师|时间:2025年0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48人看过举报

《民法典》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定义与1985年实行的《继承法》第17条关于自书遗嘱的描述一致。

从文意上看,亲笔书写,强调的应该是手写,符合一般人的惯常认知。且《继承法》实施于1985年,电脑并不普及,打印也不常见。立法具有滞后性,很难认定《继承法》中“亲笔书写”包括打印方式。强调亲笔书写的立法意图应该是确保遗嘱由遗嘱人自己书写,确保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达。另外,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不一样,即使出现争议,手写体的字迹也方便通过鉴定鉴别真伪。反观打印体,其容易被篡改、伪造,遇到纠纷,也很难通过鉴定辨别其真伪。

从体系上看,《民法典》事实以前,有将遗嘱人采取打印方式所立遗嘱认定为自书遗嘱,将他人打印的遗嘱认定为代书遗嘱的案例,这种认定也是出现很多争议,且法律依据不足。但是《民法典》实施后,打印遗嘱已经成为独立的法定遗嘱形式,且打印遗嘱的打印人可以是遗嘱人、见证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再将采取打印方式所立遗嘱认定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没有法律依据。也会对打印遗嘱的独立地位产生很大的冲击。

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上看,打印遗嘱由于其便捷性、容易被篡改、伪造,法律对于其形式要求更为严格,要求打印件的每一页上都要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而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没有这个形式要求。如果再认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也可以采用打印方式制定,那么按照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对于遗嘱形式的要求,采用打印方式制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就不需要在打印件的每一页上单独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了。这一点,明显会产生遗嘱形式上的相互矛盾,造成法律体系不清,逻辑混乱。

从遗嘱效力的法律风险上看,遗嘱作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如果认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可以采取打印的方式,那么就面临,打印出来的遗嘱到底被认定为打印遗嘱还是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认定为何种遗嘱形式,这将直接导致遗嘱是否有效,如采取打印方式制定的多页遗嘱,遗嘱人、见证人没有在打印件的每一页签名,此时被认定为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时,遗嘱可能有效,而被认定为打印遗嘱时,就会被认定为遗嘱无效。这种认定势必会造成法律效力的撕裂,继而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与其这样,不如明确打印遗嘱与采取打印方式所立遗嘱的不同,或者直接规定采取打印形式所订立的遗嘱一律按照打印遗嘱对待。

所以,打印遗嘱与采取打印方式所立遗嘱并没有什么不同,认为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也可以采取打印方式制定,将导致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且逻辑上难以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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