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被固定下来,其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一样,是一种法定的遗嘱形式。其遗嘱形式的地位是独立的。
《民法典》实施之前,因为没有确立打印遗嘱的法定遗嘱地位,实践中,采取打印方式制定的遗嘱,视制定主体的不同,可能被认定为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例如,遗嘱由遗嘱人亲自打印可能被认定为自书遗嘱,遗嘱由他人打印可能被认定为代书遗嘱。
《民法典》实施之后,打印遗嘱不再可能再被认定为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因为打印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例如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采取打印方式制定的遗嘱再被认定为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那么,将导致打印遗嘱的作为一种新增的法定遗嘱形式地位的不稳定;其次,由于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形式要求不一致,将导致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虚设,反而以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这将产生极大的遗嘱效力的风险。
从这一点看,严格限制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采取打印的方式制定,应该是认可打印遗嘱作为一种独立且法定的遗嘱形式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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