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1062条、1063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中明确表示财产由自己的子女单独继承,不包括其配偶,则该遗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遗嘱中仅写到由子女继承,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继承人的配偶也是继承人。继承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继承人,《民法典》1127条,明确约定了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即配偶、子女和父母,并不包括子女的配偶。子女的配偶倒是有可能成为遗赠人。例如,遗嘱人明确说财产由儿媳或者女婿继承。
老王年老多病,即将去世,唯一的独子小王和老婆一直闹离婚,最近,闹到了起诉离婚的阶段,但最近突然消停了不少。老王名下财产不菲,老王担心财产被儿子继承后,由于离婚诉讼被儿媳分割走。心有不甘的老王,决定立下遗嘱,明确约定遗产归属于小王个人所有,不属于小王与其对象的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立遗嘱时,遗嘱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充分了解遗嘱将产生的法律效果,免得法律效果与其真实的遗嘱意思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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