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鱼苗大量死亡拒付鱼苗款,原告起诉索要被反诉
案情:
购买鱼苗放养是养殖业常见的事情,近几年由于养殖业激增,导致养殖鱼苗虾苗和养殖业大量出现,出现了鱼苗、虾苗甚至成年活体大量死亡的现象。进而产生大量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由《水污染防治法》、农业部颁发的《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和《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渔业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时,应当采集鱼样、水样并由具备渔业污染事故的鉴定资格的单位作出鉴定结论,从而确定死鱼的性质、污染物及污染源。实际操作中此类案件因多头管理,很是混乱没有明确部门愿意出手管理,一般由当地的环保局处理,环保局内设鉴定机构,但该机构不接受私人委托就渔业污染问题进行鉴定。这也导致渔业污染受损案件没有明确的鉴定机构,而后期至法院处理也因前期的鱼样、水源改变而很难进行,导致败诉。
诉讼思路:
本案被告确实有损失,但鱼苗的死亡原因无法确定,鉴定时机及条件早已消失,原告在被告反诉的情形下做出妥协,双方达成调解握手言和。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3)新商初字第2133号
原告王XX(反诉被告)
被告李XX(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
后,被告李XX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
理。
原告诉称,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0615元,并承担木案的诉讼
费用。被告反诉称,判令原告赔偿因鱼苗死亡造成的损失22500
元及药费408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X欠原告王XX货款3500元,被告当场给付1500元,余款2000元被告李XX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
二、被告李XX放弃要求原告王XX赔偿损失22500元及药费4082元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用23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中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周XX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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