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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盱眙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犬损害赔偿案件。王某所养名犬在小区未束狗链溜达,不小心被张某驾驶的车辆撞死。对于该案有两个比较大的争议焦点:一是该案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划分?二是宠物犬的损失如何计算?
笔者认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因事故发生在居民小区,属允许机动车通行道路,故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在公安交管部门未作出处理及作出责任认定情况下,法院依据《民法总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作出事实、责任认定并确定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保险份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限额部分损失在商业险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本案中,张某驾驶车辆未尽谨慎驾驶义务,未对路面情况尽注意义务,忽视行车安全,对碾压王某宠物犬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失,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作为犬的主人,未束狗链,放任犬在居民区道路上行走且未尽防范与注意义务,是引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王某主张根据宠物店出具的10000元购犬款收条以及犬业协会出具的纯种犬血统证明来证明宠物犬的价值。本院认为,王某主张的10000元购犬款收条系卖犬人出具,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未得到张某及保险公司认可,同时因民间交易中对买卖价款约定系交易双方间意思表示,不能约束交易行为外第三人,故该证据及主张不予确定。犬业协会出具的纯种血统证明不具有法定证明力及约束力,故该证明也不予支持。法院委托鉴定的价格认定中心因对诉争的犬只的年龄、大小、市场需求均不能确定,无法进行评估而退回鉴定。故本案中,宠物犬的主人王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犬购买时的实际价值,且鉴定部门无法鉴定,在穷尽其他求证手段后,仍不能精确得出价值结论,法院最后根据调查所得,考虑犬只交易时的合理价格及喂养支出合理费用,酌定该犬死亡时价值为3000元。
法官善意提醒,养犬人养犬不得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携犬外出时应当为犬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主动、自觉避让他人,从而避免出现犬伤人或犬受到伤害的事件。
作者单位:盱眙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纯 肖辉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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