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结婚前经营一家网店,小丽与小王结婚后,仍经营该网站。不久二人离婚,法院判决网店归小丽所有,理由为淘宝账户系小丽实名认证,具有专属性。法院认定婚后网店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该部分收益进行分割。
一、网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注册时间上看,如果网店是在婚前注册的,通常被视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如果网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经营收益,这些收益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从主要经营行为发生时间上看,如果网店是在婚后注册并经营的,无论以谁的名义注册,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网店的分割方式
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愿协商一致,确定网店的归属和补偿方式。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法院应予准许。
作价补偿,当双方均同意由一方取得网店的所有权时,可以进行作价补偿。如果双方能够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法院需要在确定网店的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对补偿价格作出衡量。
竞价方式分割,当双方均主张网店所有权时,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如果一方出价高于另一方,另一方可以放弃网店的所有权并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
三、网店的价值评估
有形资产,包括存货、支付宝余额等。这些资产的价值相对容易确定,可以通过账目记录和实际库存来评估。
无形资产,包括网店的信誉、等级、评价等。这些资产的价值评估较为复杂,通常需要参考同行业内同等销售规模的实体店铺经营权转让价值。
专业评估,如果双方对补偿标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提请网络平台或专门评估机构对网店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的二分之一即为补偿标准。如果当事人不申请评估,由法官根据网店的信誉度、店铺等级、交易记录等信息酌情确定补偿标准。
四、 网店的经营权分配
注册者优先,如果网店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实名注册设立且该方在婚后实际经营较多,原则上网店应判归该方所有。
实际经营者优先,如果网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某一方的名义实名注册设立,且网店系该方实际经营,亦可以考虑将网店判归该方所有。
综合考量,如果双方均执意要继续享有网店所有权,法院可以综合考量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最大效能等因素,判归一方所有,并进行作价补偿。
五、变更手续
协助变更,如果网店判归非注册者继续经营,注册者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注册者拒绝履行该义务的,非注册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