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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女方首次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女方获法院判决离婚

发布者:季伟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428人看过举报

成功代理女方首次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女方获法院判决离婚

观点:

人们对于离婚案件的常见认识是只要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首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予判离,待第二次再行起诉离婚,法院方考虑判离。但这种观念是错误的,甚至有女方在产前产后被男方不断殴打,多次报警,法院都不出保护令,第一次起诉也不判离婚的情形,这种机械性的处理方式,很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不利于问题解决。本案的处理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再次重申了的法律规定和价值: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要件”。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要件。原被告虽经登记结婚,但相处时间较短,且婚后相处不睦,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本院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苏0724民初458X

原告: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

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2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一般。2017年5月XX日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早已对被告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被告XX辩称,相识、结婚是事实,原告提供的病历不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被告没有隐瞒年龄及有勃起障碍的情况,现在被告在治疗中,正在好转。被告结婚时给了原12万元彩礼,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2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及被告存在勃起障碍提供了原告检查门诊病历。被告治疗病历。关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告陈述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称有共同财产,被告用彩礼于2015年11月23日购买的8万元保险,没有共同债权,有债务,在结婚时借王XX15万元,没有借条。原告称购买保险费还没有结婚,是原告用个人财产购买,不属于共同财疙蘸不知道有债务。

本院认为,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要件。原被告虽经登记结婚,但相处时间较短,且婚后相处不睦,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本院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对于被告所称共同财产原告婚前所购保险,系原告结婚前购买,应属其个人财产,故本院对被告要求分割不予支持。关于共同债务,原告否认被告所述债务的真实性,而被告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可由相关权利人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

                           代理审判员:高X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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