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孝东律师网(华律网推荐认证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法律咨询热线:18863244999
1370420********52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山东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浙商大厦总部14楼
陈孝东律师 近期帮助过:8261 网站积分:19438 好评率:100% 一对一咨询
手机:18863244999(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传真:0632-5195099
邮箱:18863244999@163.com 执业证号:1370420********52 执业机构: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浙商大厦总部14楼
更多
成功案例
自首认定与非法经营数额的精准辩...案情回顾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军与王某东、杨某丰等人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滕州市私自安装...2026/7/16 17:58:43聚众斗殴罪案 · 成功辩护 未...聚众斗殴罪案 · 成功辩护未成年当事人获缓刑案件概述2019年5月19日凌晨,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广场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件...2026/7/16 9:21:36故意杀人案成功辩护:死刑立即执...故意杀人案成功辩护:死刑立即执行变更为死缓律师从证据体系、共同犯罪地位、主观故意等维度构建有效辩护案情回顾1999年12...2026/7/16 9:21:19
非常专业的律师2023-04-26感谢陈律师的帮助,非常专业2023-04-25感谢律师的回复,非常满意2021-12-15谢谢老师的讲解!再次感谢2020-10-25非常感谢。2020-05-31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疑难想寻求陈孝东律师帮助,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陈孝东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陈孝东律师电话(18863244999)寻求帮助。

成功案例 goodcase
2026-07-16

姓名权被冒用工商登记案 ——姚某诉某诚公司、某联公司姓名权纠纷

发布者:陈孝东 时间:2026年07月16日 09时20分 | 已阅读: 154 | 我要评论(条) | 举报

姓名权被冒用工商登记案——姚某诉某诚公司、某联公司姓名权纠纷案情回顾2013年5月,被告某联公司在设立某诚枣庄公司时,冒用原告姚某的姓名及身份证信息,伪造姚某签名,将姚某登记为分公司负责人。后因某诚枣...

律师观点分析

姓名权被冒用工商登记案
——姚某诉某诚公司、某联公司姓名权纠纷


案情回顾

2013年5月,被告某联公司在设立某诚枣庄公司时,冒用原告姚某的姓名及身份证信息,伪造姚某签名,将姚某登记为分公司负责人。后因某诚枣庄公司涉诉,姚某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姚某于2020年9月购买高铁票时发现被限制高消费,才得知身份被冒用。

案件难点

被告某联公司已更名且未到庭应诉;工商登记材料外观上看似合法,需通过司法鉴定证明签名系伪造;原告需证明姓名权被侵害的事实及精神损害的程度。

代理策略

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证明《负责人信息》中“姚某”签名系伪造,与姚某本人笔迹不同。同时提交限制高消费令等证据,证明被告冒用身份行为给原告生活工作造成了实际影响。

代理成果

法院认定:被告某联公司在设立某诚枣庄公司时提供的《负责人信息》中“姚某”签名并非原告书写,亦无证据证实经过原告同意或授权,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判决某联公司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原告的姓名权获得司法保护,不仅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也为撤销工商登记、消除限制高消费记录奠定了基础。

案件亮点

本案是典型的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工商登记引发的姓名权纠纷。代理律师通过司法鉴定固定核心证据,成功证明了签名系伪造的事实,为当事人洗清了不白之冤,并获得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律师提示

个人身份信息应妥善保管,一旦发现身份被冒用进行工商登记,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撤销登记并赔偿损失。司法鉴定笔迹是证明冒用事实最直接有效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撰写,当事人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案号:(2023)鲁0403民初2**号,旨在普法宣传与律师业务交流,不作为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