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喻某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功辩护案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虚构的香港九信通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微信群、YY直播间及线下会议讲课等方式进行宣传,要求他人以缴纳1388元购买一台“融惠宝”POS机成为公司会员,具备全国市场代理及推广权,并设置直推奖、层奖、量奖、见点奖、四级分红等奖金制度引诱会员发展下线,以会员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发展会员34920人,收取会员缴纳的资金48468960元。
被告人喻某受王某某雇佣参与上述作案,非法获利20万元。公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喻某提起公诉,指控其情节严重。喻某面临较为严峻的刑罚风险——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难点
本案系涉及数万名会员、数千万资金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社会影响巨大,司法机关打击力度较大。喻某作为被指控参与传销组织运作的人员,面临以下挑战:一是涉案金额巨大,传销组织收取会员资金高达4800余万元,喻某虽非法获利20万元,但整体规模对其极为不利;二是其作为受雇佣参与人员,能否被认定为从犯存在不确定性;三是涉案人数众多,各被告人之间存在推诿,如何在共同犯罪中准确定位喻某的作用,是辩护的关键。
代理策略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确定了以下辩护策略:
第一,精准定位从犯地位。辩护律师提出,喻某系受王某某雇佣参与作案,在传销组织中仅负责执行具体事务,没有参与传销模式的策划和决策,没有直接发展下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强调认罪认罚与退赃。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体现了真诚悔罪的态度,为争取宽大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三,积极争取缓刑适用。辩护律师通过对喻某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论证,积极争取缓刑适用条件,使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代理成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喻某、陈某某、张某某、欧某某、江某、陈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喻某系从犯、如实供述罪行、退缴违法所得,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判决:被告人喻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喻某作为涉案金额巨大的传销案件参与人员,成功被认定为从犯,并在认罪认罚、退赃的基础上获得了缓刑判决,避免了实际羁押,辩护取得实质性成功。
案件亮点
本案系特大网络传销案件中精准定位共同犯罪地位的典型成功案例。辩护律师通过准确把握“从犯”的认定标准,从喻某系受雇佣参与、未参与决策、未发展下线等角度展开论证,成功将其与主犯王某某等人作出区分,实现了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目标。这充分体现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准确区分各被告人作用大小、地位高低对于量刑结果的决定性影响。
律师提示
传销犯罪案件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司法机关打击力度较强。一旦涉入传销组织,应当及时退出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争取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等从轻、减轻情节。对于受雇佣参与、作用较小的参与人员,应当积极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争取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