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聚众斗殴罪案 · 成功辩护
未成年当事人获缓刑
案件概述
2019年5月19日凌晨,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广场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当事人小帆(化名,女,2003年出生)因朋友与他人发生琐事纠纷,被卷入斗殴现场。当晚,潘某的朋友一方与对方多人发生互殴,致三人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小帆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小帆提起公诉,认为其积极参与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小帆时年17周岁,系未成年人,面临被判处实刑的风险。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陈孝东律师担任辩护人,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轻处理结果。
法律问题与辩护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小帆在聚众斗殴中的具体作用、是否持械、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以及如何综合运用未成年人、初犯、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缓刑或免予实刑。
一、准确定性参与程度,否定“持械”加重情节
辩护人仔细核对案卷材料,发现虽然公诉机关指控小帆参与斗殴,但现场证据及同案人供述均未证实小帆持有器械或主动攻击他人。小帆本人也始终供称“没有持械、没有拿东西,没有动手”。辩护人据此提出,小帆在斗殴中作用轻微,不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从而避免法定刑升格。
二、主动投案,依法构成自首
小帆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知悉的斗殴经过,虽对部分细节有所辩解,但对其参与行为始终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其投案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小帆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在校学生,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辩护人强调,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及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应当对未成年人尽量适用非监禁刑,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小帆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家属协助下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辩护人将此作为重要量刑情节,向法庭提交了谅解书、赔偿协议等证据,证明小帆真诚悔罪,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
法院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帆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所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小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小帆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小帆在判决当日被释放,得以回归家庭和社会,继续完成学业。
律师解读与启示
一、未成年人涉罪,辩护空间需精准挖掘
本案中,辩护人并未拘泥于“聚众斗殴”的笼统指控,而是从“是否持械”“是否主要参与者”等细节入手,成功将案件性质锁定在基本罪刑档次,避免了更重的刑罚。同时,充分利用未成年人、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多重情节,最终实现缓刑效果,体现了精细化辩护的价值。
二、自首是“黄金情节”,切勿错失
小帆在案发后主动投案,是获得从轻处罚的关键因素之一。对于涉罪青少年及家属,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指导下依法投案,既体现悔罪态度,又能依法争取法定从轻情节。
三、赔偿谅解不仅修复关系,更影响量刑
本案中,小帆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使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社会矛盾已化解,最终适用缓刑。这提示我们,在人身伤害类犯罪中,经济赔偿和真诚道歉往往能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效果,对量刑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家庭教育与法治意识不可缺位
小帆的案例也折射出部分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易受同辈群体影响的问题。家长和学校应加强日常法治教育,引导青少年正确处理人际冲突,远离暴力行为。一旦涉罪,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通过辩护律师的专业努力,成功将可能面临的实刑转化为缓刑,使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重获新生。这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在维护当事人权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重要作用。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第十七条【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