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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姓名权被冒用工商登记案 ——姚某诉某诚公司、某联公司姓名权纠纷

发布者:陈孝东|时间:2026年07月16日|4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姓名权被冒用工商登记案
——姚某诉某诚公司、某联公司姓名权纠纷


案情回顾

2013年5月,被告某联公司在设立某诚枣庄公司时,冒用原告姚某的姓名及身份证信息,伪造姚某签名,将姚某登记为分公司负责人。后因某诚枣庄公司涉诉,姚某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姚某于2020年9月购买高铁票时发现被限制高消费,才得知身份被冒用。

案件难点

被告某联公司已更名且未到庭应诉;工商登记材料外观上看似合法,需通过司法鉴定证明签名系伪造;原告需证明姓名权被侵害的事实及精神损害的程度。

代理策略

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证明《负责人信息》中“姚某”签名系伪造,与姚某本人笔迹不同。同时提交限制高消费令等证据,证明被告冒用身份行为给原告生活工作造成了实际影响。

代理成果

法院认定:被告某联公司在设立某诚枣庄公司时提供的《负责人信息》中“姚某”签名并非原告书写,亦无证据证实经过原告同意或授权,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判决某联公司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原告的姓名权获得司法保护,不仅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也为撤销工商登记、消除限制高消费记录奠定了基础。

案件亮点

本案是典型的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工商登记引发的姓名权纠纷。代理律师通过司法鉴定固定核心证据,成功证明了签名系伪造的事实,为当事人洗清了不白之冤,并获得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律师提示

个人身份信息应妥善保管,一旦发现身份被冒用进行工商登记,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撤销登记并赔偿损失。司法鉴定笔迹是证明冒用事实最直接有效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撰写,当事人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案号:(2023)鲁0403民初2**号,旨在普法宣传与律师业务交流,不作为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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