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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

土地纠纷引发的毁树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褚某、孙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起诉案

发布者:陈孝东 时间:2026年07月15日 17时48分 | 已阅读: 277 | 我要评论(条) | 举报

土地纠纷引发的毁树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褚某、孙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起诉案案情回顾2024年3月16日至17日,;褚某及其妻子孙某因土地权属纠纷,将孙志强种植在其认为系自家承包地上的43棵侧...

律师观点分析

土地纠纷引发的毁树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褚某、孙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起诉案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16日至17日,;褚某及其妻子孙某因土地权属纠纷,将孙志强种植在其认为系自家承包地上的43棵侧柏树铲除,经物价鉴定损失价格为5770元。公安机关以;褚某、孙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陈孝东接受委托后,经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褚某、孙某不构成犯罪、应作不起诉处理的辩护意见。

案件难点

本案系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等复杂问题。主要难点包括:一是栽种被损毁树木的土地承包权属尚未查清,双方对土地归属存在争议;二是双方租赁协议内容尚未查清,无法证明土地已交付使用;三是被损毁树木价值存疑,树木下落不明,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数额。

代理策略

辩护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第一,;褚某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合法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主观上认为铲除的是种植在自家土地上的树木,不具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第二,土地权属存在争议,铲除树木的行为是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力救济,而非恶意毁坏他人财物。第三,在铲除树木前已多次通过村委会、口头告知等方式要求孙志强移走树木,履行了告知义务。第四,树木价值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价格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第五,本案系民事土地纠纷引发的争议,不应通过刑事手段解决。

代理成果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栽种被损毁树木的土地承包权属尚未查清;双方当事人租赁协议内容尚未查清;被损毁树木价值存疑,被损毁树木下落不明,最终用途、树木损毁程度即能否通过培植继续存活均无法查证。本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不起诉。

辩护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刑事追诉的法律后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亮点

本案系因民事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准确把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证明标准,从土地权属不清、协议内容不明、损失价值存疑三个方面构建辩护体系,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民事纠纷不应轻易上升为刑事犯罪,证据存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认定。

律师提示

土地权属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建议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如果因土地纠纷被刑事追诉,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证据不足、主观故意缺失、民事纠纷刑事化等角度进行辩护,争取不起诉或无罪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