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校大学生涉帮信罪,成功辩护获拘役三个月
——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至8月,张某某在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租赁房子开办工作室,通过使用自己、家人的银行卡和雇佣他人提供银行卡,在赌博网站以抢单的方式转移非法资金。被告人刘某某系在校大学生,为获取利益,将其农业银行卡提供给张某某用于转移非法资金,转移资金共计8961874.91元,获利5000元。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难点
本案面临以下难点:第一,刘某某涉案金额较大,转移资金高达896万余元,远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第二,刘某某作为在校大学生,虽然系从犯,但涉案金额巨大,面临较重的刑罚风险。第三,如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处罚结果,是辩护的核心任务。
代理策略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确定了以下辩护策略:第一,强调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刘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实施转账时对行为涉及违法犯罪认识不清,主观恶性较小。第四,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据此向法庭提出对刘某某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
代理成果
法院认定: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刘某某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判决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刘某某作为在校大学生涉帮信罪,涉案金额896万余元,最终仅获拘役三个月、罚金5000元的最轻处罚,并在判决前已缴纳罚金,实现了有效辩护。
案件亮点
本案系在校大学生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典型案例。辩护律师通过强调从犯地位、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初犯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的最低刑期。本案充分体现了对涉世未深的在校学生“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理。
律师提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近年来高发的犯罪类型,不少在校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为获取小额利益而出售、出借银行卡,陷入刑事犯罪的泥潭。建议广大学生群体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一旦涉嫌犯罪,应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