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有保险公司参与法庭审理,往往保险公司都会答辩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鉴定费,其理由一般是:1、保险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其不需要承担鉴定费;2、保险条款约定了,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
那么这种观点成立吗,本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1、鉴定是确定相关损害和赔偿数额的依据,只要涉及损害赔偿,无论诉讼或者仲裁与否,鉴定往往都是必不可少的,鉴定费亦必然发生。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要求不承担鉴定费成立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