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地有一对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按照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另约定如果男方不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抚养费,需每月支付违约金300元。后男方未支付抚养费,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男方答辩,愿意支付抚养费,但是对于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因为《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其抗辩双方达成的抚养费给付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律规定,故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无效,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抚养费给付协议,约定了违约金金,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支持违约金主张对未成年人一方并无不利。《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是指单纯身份关系的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的协议,对于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并不完全排斥合同法的适用,故律师认为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逾期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