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舒某贵花费21万余元购买了一款新能源混动越野车,看重的正是其宣传的“预碰撞安全系统”(主动刹车)。然而在实际使用中,他发现该系统反应迟缓、时有时无,仅在车速极低、距离目标极近时才偶有触发,与说明书描述的理想状态严重不符。2021年,舒某贵因该功能失灵先后发生两起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与销售商春某公司协商未果后,他将销售商、分销商及生产商一并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并赔偿其他损失。
法院判决: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功能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车辆主动刹车及警示功能在行驶过程中存在失灵,与说明书载明的理想状态存在极大功能限制。
法院认为:
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在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应以“不合理危险”判断缺陷。案涉车辆的核心安全功能未能达到普通消费者基于说明书产生的合理安全期待,构成产品缺陷。
支持退车退款:因缺陷且未能修复,支持舒某贵退还车辆,销售商春某公司退还购车款21万余元及鉴定费1万元,生产商大某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不支持“退一赔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销售方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说明书已对系统功能及风险进行了说明,故对其主张的三倍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律师总结:
本案是智能汽车时代关于“辅助驾驶”功能缺陷认定的典型判例,为消费者维权划出了清晰路径:
一、“缺陷”认定重在实际安全期待:对于自动驾驶、主动刹车等新兴功能,即便无国标,若其实际表现与产品说明、宣传承诺严重不符,导致消费者合理安全期待落空,并被鉴定确认,即可认定为存在“不合理危险”的缺陷。
二、“退车退款”与“退一赔三”条件不同: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可主张退货、赔偿损失;但若要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必须证明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如故意隐瞒已知缺陷、作虚假承诺)。此案中,法院因未发现欺诈故意而未支持三倍赔偿。
三、证据是关键:消费者应注意保存车辆宣传材料、使用说明书、功能异常的影像记录、事故证明、维修记录及与商家的沟通记录。在诉讼中,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往往是决定胜负的核心证据。
四、责任主体可多方追索:消费者可将销售者、生产者一并起诉,由其承担连带责任,更有利于权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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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裁判撰写,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