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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买到“缩水”手机,处理器和话费全是假的! 法院:商家构成欺诈,必须“退一赔三”!

2026-01-09

发布者:储锦华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437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209月,王某新在某宝网店花费1199.21元购买了一台“某龙865手机”。商品页面明确标注处理器为“某龙865”,并承诺赠送1000元话费,客服也对此予以确认。然而,收货后王某新发现手机实际搭载的是低端处理器,赠送的话费卡也无法充值使用,手机屏幕还存在触控失灵问题。与商家协商时,客服竟直接拉黑王某新账号,平台调解也未果。王某新遂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认定:

商家行为构成欺诈:其宣传的处理器型号、话费赠送与实际提供的商品严重不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王某新基于虚假信息作出购买决定,符合法律对“欺诈”的认定。

支持“退一赔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商家退还货款1199.21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597.63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律师总结

本案是网络购物中惩治虚假宣传、支持消费者维权的典型判例,明确了以下要点:

一、虚假宣传即构成欺诈:只要经营者对商品质量、性能、附带服务等作不实或引人误解的描述,并影响购买决策,即可认定为欺诈,无需证明经营者主观上“明知”。

二、“退一赔三”门槛清晰:与产品“缺陷”纠纷不同,若商家行为被认定为“欺诈”,消费者即可主张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

三、证据留存是关键:网购时务必截屏保存商品宣传页面、客服聊天记录、支付凭证、收货开箱视频或照片,这些是证明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核心证据。

四、平台投诉与司法诉讼并行:遇商家“拉黑”“失联”,可向电商平台投诉并申请披露商家信息,同时果断提起诉讼。即便商家缺席,法院亦可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

我是储锦华律师,专注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网络维权。关注我,了解更多“避坑”指南和维权技巧,让您网购更安心。

本文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裁判撰写,仅作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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