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坤与陈某贤原为夫妻。2018年,刘某坤因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拖欠刘某华租金、使用费等共计百万余元。2019年1月,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登记在陈某贤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归其单独所有,并声明“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后刘某华依据生效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发现刘某坤名下已无财产,遂要求执行前妻陈某贤名下的该套房产。陈某贤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房产已归其个人,不应用于偿还前夫债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某华的诉讼请求,但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法院认为:该债务形成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坤在离婚协议中将其享有的50%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陈某贤,实质上减少了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刘某华造成了损害。根据《合同法》(现《民法典》相关规定)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支持刘某华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最终判决:准许执行该房产中50%的份额(价值约109万元范围内),用于清偿刘某坤所负债务。
律师总结:
本案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重要指引,也警示了试图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
一、债务发生时间至关重要:若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也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二、无偿转让财产可被撤销:债务形成后,任何一方将本属夫妻共有的财产份额无偿转让给配偶,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的,债权人可依法诉请撤销。
三、房产登记并非绝对保护: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在法律上仍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存在被执行的可能。
四、债权人行动策略:遇到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时,应果断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及时保全财产线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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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案例改编,仅为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