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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撞”人,谁之过?

2024-12-27

发布者:储锦华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445人看过举报

一、典型案例。

20245月,原告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被告孙某某

引领的未拴狗绳的狗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摔倒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孙某某带狗离开现场。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违反动物豢养相关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未构成残疾等级,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王某某将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孙某某因违反豢养动物相关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其应就原告王某某因事故受伤导致的上述损失按照70%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据此,判决: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8234.32;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涉及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三、释理说法。

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要遵守规定及遵循社会公德,依法文明饲养,自觉履行好看管责任和监督义务,及时预见、避免侵权结果的发生。对因自己饲养动物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及时妥善解决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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